常用一款APP,却发现自己下订单购物或预订酒店机票的价格比新手贵。对于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重罚——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从5万元开始。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万元以下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的罚款。
为了任性收集个人信息,划红线必须遵循五个基本原则。
大数据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深圳是重要的电子信息和数据产业基地,聚集了300多家大数据企业,基本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大数据产业链。但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深圳的数字经济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个人数据保护机制、企业间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等。深圳率先实施数据立法,不仅是城市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实施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
长期以来,一些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并强迫用户授权。针对这个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人格权益,并建立了处理个人数据的五个基本原则,即合法、合法、最小、公开、透明、准确、完整和确保安全。
最小必要性仅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需的最小范围,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
数据处理人一旦不能注销,应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
在安装应用程序时可以一键同意,撤销同意时却设置了各种障碍,甚至一旦注册不能注销,这是立法征求意见时许多人吐槽的地方。为此,《条例(征求意见稿)》专门制定了以通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数据处理人员应提供撤销同意的途径,不得对撤销同意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搜寻一件事,就频频推出类似产品的广告,想关都关不上,很多用户都有过这样的烦恼体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可以进行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但应该明确用户画像的规则和用途,并为被画像主体提供拒绝的途径;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
探索建立数据交易系统的大数据杀熟要重罚。
资料价值在于流动,而资料交易是资料流通的基本途径。建立资料交易制度的探索是本次立法的亮点。第一,明确资料交易范围。规定可交易的范围为合法处理资料形成的资料产品和服务,并从反面禁止交易未经有关权利人同意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资料产品和服务。第二,提供资料交易配套支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合法建立的资料交易平台进行资料交易,支持资料价值评估、资料交易模式创新,促进资料资源高效流通。
此次立法还确立了数据公平竞争的原则,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实施侵犯其他市场主体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实施差异待遇。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收入外,违法收入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年度销售额在5%以下的罚款,暂时扣除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许可证,限制生产经营活动、命令关闭等处罚。
应对数据侵权,维权困难,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目前,由于缺乏有效的惩罚手段,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个人数据侵权屡禁不止。为了严厉打击个人数据侵权,《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违规处理个人数据或处理个人数据不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力度,违规者没收了违法收入,并根据每处理一个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用户撤回授权等限制自然人行使数据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事实上,数据侵权行为具有很高的隐蔽性,受侵者往往很难察觉到其数据权益受到侵犯,即使察觉到,由于取证困难,出于时间或经济成本的考虑,也很难实现有效的维权。为了缓解当前数据维权困难的现状,《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数据领域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有关行业组织、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未能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或非法处理数据而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或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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